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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的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1-07-01 09:49:07      点击次数:343
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它可能因为某些不不合规的问题而被商标局宣告无效。那么,我们遇到商标无效的时候应该怎么办?什么时候商标才会被宣告无效呢?

一、商标无效的概念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商标无效的类型

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事宜

(1)违反《商标法》第十条:
(2)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
(2)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
(4)以欺骗手段、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等)

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宜

(1)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
(2)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
(3)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
(4)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
(5)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6)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7)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三、商标无效的诉讼流程

许多企业、个人觉得商标无效就会理解为这个商标是不能注册成功的,然而并不是这样,商标无效的话,还是会有一定的几率通过商标复审来拯救商标的,具体的复审流程如下: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三个不同的主体,诉讼时应该注意。

四、商标无效的注意事项

1、溯及力:商标无效后并被商标局予以公告后,那么视为商标自始自终都不存在商标专用权。

2、无溯及力: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注:如果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3、过渡期: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自宣告无效之日起一年内,与无效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一律不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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